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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公告_

发布于 2026-06-02 06:43
睢宁法院公告_


○ 睢宁法院公告

○ 明确了!这些不能刷医保!

○ 江苏多地出现大蛇

○ 最新!分数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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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线!

5月20日上午9点,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岳勇做客《政风热线》直播室。您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燃气安全、施工安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咨询、反映,欢迎拨打热线电话或扫码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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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公告

5月19日

睢宁县人民法院发布

睢宁法院敦促被执行人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睢宁法院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2026年第2期


为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完善文明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本院责令涉案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全面履行法律义务;对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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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许程,男,1993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1025****,汉族,住睢宁县王集镇李时村365号。

债务金额:380827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25)苏03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电话:1780265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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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余赛,男,1995 年 2 月 12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0212****,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沙圩村 126 号。

债务金额:1427419.25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5)苏 0324 民初 10128 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电话:137758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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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沈远,男,1994 年 7 月 24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40724****,汉族。

债务金额:184000元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3)苏0324民初15005号民事调解书

法官电话:1572078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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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林崇志,男,1972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419721124****,汉族,住睢宁县姚集镇姚集村后林组23号。

债务金额:95750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22)苏0324民初10258号民事调解书

法官电话:1538015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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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朱跟成,男,1977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419771013****,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村176号。

债务金额:21000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21)苏0324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

法官电话:1538015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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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杨明,男,1984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1120****,汉族,住睢宁县魏集镇卢营村184号。

债务金额:151150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21)苏0324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

法官电话:1572078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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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鑫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0110****,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西关农场天然巷58-15号。

债务金额:172000元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7)苏0324民初7404号民事调解书

法官电话:1529879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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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申,男,1980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00712****,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北路141号1-1-201室。

债务金额:100000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09)睢民一初字第3888号民事调解书

法官电话:15720786322





惠民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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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李集镇“苏创助跑”江苏创业大讲堂正式开讲。来自大周、袁肖、李潘圩等村的50余位返乡青年系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知识,并到相关企业实地“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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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岚山镇袁楼村组织人员开展水渠修缮工作,解决农田灌溉用水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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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姚集镇王沃村为辖区65岁以上老人开展免费健康体检,让老人在家门口享受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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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上午,官山镇党建办联合镇社工站组织社工模拟考试,帮助辖区报名社会工作者考试的考生熟悉2026年全国社工考试题型与流程。全镇60余名备考人员参与。


▌筑牢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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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沟镇组织召开“九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会,重点讲解消防隐患排查、初期火灾处置、应急逃生自救等知识,强化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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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凌城镇组织人员对辖区安全生产“六化”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现场交办、限期整改。


近日,魏集镇扎实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普及溺水自救知识,警示青少年远离河道、沟渠、塘坝等危险水域。


文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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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睢城街道马园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组织开展“童心向党·践行核心价值观”主题宣讲,引导青少年厚植爱党爱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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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睢河街道伙房村组织辖区村民观看影片《南京照相馆》,引导村民铭记历史、缅怀先烈,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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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城街道魏圩社区开展“童心绘风筝 邻里聚温情”主题活动。志愿者带领孩子们在风筝上描绘初夏的美好,进一步丰富儿童的课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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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这些不能刷医保!

1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通过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明确支付政策边界,开正门、堵偏门,充分满足群众的合理医药需求的同时,坚决防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不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的产品。

建立医保个账支付白名单制度

通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是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医保部门原则上要于2026年9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白名单内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不予支付。

列入白名单的,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支持励地方根据实际可能大白名单,将更多符合条的产品纳入白名单,充分满足合理医药需求。列入白名单的,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

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包含以下几类:

  • 药品,在我国正式批准上市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包括国产、进口、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均可以纳入白名单。

  • 医疗器械,体温计、血压计、血糖检测仪、康复辅助器械等医疗器械,均可纳入白名单。

  • 医用耗材,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等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造口护理袋等长期治疗使用的耗材,均可以纳入白名单。

以下产品种类不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 油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医药类商品坚决不得纳入白名单。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湖南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非医药类商品,这种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基金监管坚决打击的违规行为。

  • 似此体报道的牙膏牙刷牙线、面膜、用品、性护理”等械字号产品,包括一些仅为适配医保支付、无实际医疗价值或实际医疗价值较低的“马甲产品”,不得纳入白名单。这类产品虽然有“械字号”身份,但容易被企业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实际上主要用于生活功能。

  • 部分不合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的医疗器械,不得纳入白名单。例如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通讯计时设备以及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功能为辅的器械耗材。例如,一些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智能通讯计时设备,虽然搭载了部分血压、心率辅助监测功能,但更多的是计时、通讯、网络等日用功能,且价格较高,不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

同时,医保部门强调,白名单不是一成不的,各地制定白名单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意见并根据群众需求和医药技术发展动态调整。比如一些产品虽然当前不符合白名单要求,但是随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当医疗功能成为主要功能属性,价格也更适宜,如果符合“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也可以按程序调整纳入白名单。

允许个人账户支付流感疫苗费用

国家高度重视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接种疫苗是预防流感的重要手段,可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减轻疾病和社会负担,具有较好的综合效益。

此次,《通知》明确允许地方“探索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感疫苗费用”,将个人账户的功能定位和支出边界,从建立制度初期的主要保障门诊小病拓展到保障人民健康。医保部门强调,疫苗接种需要在符合疾控部门要求的接种机构,《通知》允许个人账户支付的是发生在合相关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流感疫苗费用。

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基金监管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结合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基金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个人账户支付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非医疗产品和白名单之外的医疗产品,以及空刷套刷、倒卖串换、伪造处方,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方式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同时医保部门提醒,、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串换为医保药品并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行办》(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第四十条规定,须解除医保定点务协议。


▌江苏多地出现大蛇

近日,镇江市民发现一条大蛇盘踞在车辆内部,还有网友在无锡惠山、常州溧阳一小区围墙边接连发现大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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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江苏地区的毒蛇以蝮蛇为主,其他有蝰蛇、竹叶青、五步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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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5至10月份,都是“蛇出没”的高峰时期。被蛇咬后请按照四步法处理:

1.缓步撤离

尽量保持冷静,限制被咬伤部位活动,第一时间缓步离开现场,快跑会加快毒素扩散。

2.记住特征

尽量记住蛇的基本特征,包括蛇形、舌头、花纹、颜色。不要为了识别蛇去捕捉或追打蛇,以免二次被咬。毒蛇的咬痕一般表现为1至4个出血点,多数情况为2个;无毒蛇的咬痕为两排细小牙痕。

3.及时取下配饰

去除患肢的手镯、戒指、鞋子等受限物,防止肿胀加重后导致进一步伤害。

4.固定并清理伤口

用绷带(最好是弹力绷带)在患肢进行绑扎,减缓蛇毒的扩散。可以用生理盐水、矿泉水对伤口进行冲洗。简单处理伤口后,及时拨打120求助。


▌最新!分数线公布

2026年江苏省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

征求平行志愿院校(专业)投档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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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超标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可拒赔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初,某用人单位为员工郭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年某日,郭某骑行一辆二轮电动车经过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郭某不幸被撞身亡。事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指出,郭某所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其技术参数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归类为机动车。同时,郭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在事故中与对方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援引上述免责条款,以郭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双方协商未果,郭某继承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某骑行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机动车”免责情形。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认定:

首先,从车辆的实际管理状况来看,案涉电动车虽在事故认定中被技术性地归类为“机动车”,但在本地区的日常管理中,此类车辆并未实际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无法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也无法像普通摩托车、汽车一样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使用环境与管理要求与公众普遍认知的机动车存在显著区别。

其次,从普通公众的社会认知与合理期待角度出发,两轮电动车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被作为非机动车使用和看待。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并不会意识到需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郭某骑行该车并无规避法律、故意无证驾驶的主观恶意,其认知符合社会常情。

再者,案涉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明知国家已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背景下,应在订立合同时对“机动车”的范围作出清晰、无歧义的界定,特别是对处于灰色地带的“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免责范畴,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其未能充分履行该义务,在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郭某继承人)支付保险金5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并未否认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车辆性质的技术归类,其核心在于司法裁判基于公平原则,充分考虑了事故发生时“超标电动车”在现实中的管理困境与公众的普遍合理认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日益规范,各地对“超标车”的登记、牌照、驾驶证要求等政策正在动态调整和完善。公众务必及时关注并遵守本地最新规定,核对自家电动车是否符合国标,主动办理登记上牌,在需要时考取相应驾驶资格。这不仅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能从根本上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因车辆性质认定问题陷入理赔纠纷,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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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 肖西军 赵鹏 林虹 郭欣 苗瑞永 李晨阳

赵梦雅 陈士洲 仝兵 朱姗姗 陈将 苗萌 朱茜

编辑 | 西红柿

一审丨李璇

二审丨任银涛

三审丨仝勋

监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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